(2015)台三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台州市我爱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贤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我爱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贤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台州市我爱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滨海大道19号11幢102商铺。法定代表人:朱孟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贤敖。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我爱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贤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我爱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我爱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我爱我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利代理审判员 章青青人民陪审员 金湘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马晓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