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顾章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涛,无业。上诉人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淄博起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孙德启代理审判员 翟雪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东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