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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44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崔素云,北京智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闻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素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不久于××××年××月××日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就觉得两个性格不合也未建立起感情,对事情的看法截然不同,常常因为一些小事争吵不休。××××年××月××日,女儿出生了,我心想为了孩子就这样忍下去。由于我从事司机的工作,时间不自由,可是被告这些年对孩子关心很少,对家庭生活琐事也不操心,更是在对待孩子教育上产生分歧。家庭生活无一日安宁,约两年前我们就开始冷战,分床而居。痛苦的婚姻让我身心疲惫,故请求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现已上小学六年级,由于对孩子日常生活的关心更多,感情更深,且我的工作相对稳定,基于此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希望孩子由我抚养,被告负担一部分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为现住的房子一套,希望依法分割。被告辩称,我与原告虽经人介绍认识,但二人是经过两年多的恋爱后才登记结婚。所以二人的婚���是有感情基础的,并非如原告所述婚前缺乏了解。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孩子2003年出生更是给家庭增加了不少乐趣,一家三口的日子虽是平淡,但是我感觉生活的很幸福。夫妻双方虽有琐事争吵,但双方均未提出过离婚,我不知原告为什么要离婚。我与原告生有一女,现在才12岁,孩子需要父母之爱,同时也需要父母双方的抚养教育。如果双方离婚,对孩子会产生严重影响,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为了孩子,我希望原告打消离婚的念头。我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有和好可能,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维护一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可,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女儿,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关心,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闻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