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熊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熊某,农民。被告: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建强,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