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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李某某,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江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