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立平与张玉君、杨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平,张玉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朱立平,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张玉君,住巴彦县。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号。法定代表人,邹基德,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立平与被执行人张玉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我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君2015年36亩土地直补款账户,申请执行人朱立平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