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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高爱凤、李七林与李七林、张加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高爱凤。委托代理人熊力,蕲春县漕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七林。被告张加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爱凤与被告李七林、张加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爱凤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七林、张加劲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高爱凤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爱凤撤回对被告李七林、张加劲的诉讼。案件受理费3603元,减半收取1801.50元,由原告高爱凤负担。审判员  程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