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砚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古建林拐卖妇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建林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砚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建林,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公民身份号码:×××,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砚山县。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砚山县看守所。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砚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建林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薇、书记员罗艳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刚过完春节的一天,被告人古建林介绍两名湖南籍男子以138000元的价格从王某甲(另案处理)位于砚山县平远镇大松树村小组18号的家中买走越南籍女子杨某某,并从中获得9000元的好处费。2、2014年刚过完春节的一天,被告人古建林联系两个不知名的河南籍男子以68000元的价格从王某甲(另案处理)位于砚山县平远镇大松树村小组18号的家中买走越南籍的短发女子,并从中获得4000元的介绍费。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古建林目无国法,以获利为目的介绍他人买卖被拐卖的妇女两名,其行为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古建林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古建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底,家住砚山县平远镇大松树村的王某甲(另案处理)将其与王某乙(另案处理)共同买来的两名越南女子(其中一名长发女子自称中国名杨某某,一名短发女子无名)带到王某甲家中居住。2014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古建林与其亲家王某甲在吃饭过程中,见到了王某甲带来的长发女子,便知王某甲家有女子。之后没多久,被告人古建林之叔古某某受湖南籍男子罗某某委托让古某某帮侄子找媳妇,于是古某某联系了古建林,古建林电话问王某甲是否有姑娘愿意嫁外省的,王某甲说有后,被告人古建林即答应古某某可以领去看。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古建林带着古某某、湖南籍的罗某某、魏某某到了王某甲家,在王某甲家见到了一长发女子及一短发女子,魏某某看中长发女子后,提出要户口本和身份证,于是通过古建林,罗某某等人与王某甲讲成以人民币138000元买走越南籍长发女子杨某某,之后罗某某给了被告人古建林人民币4000元,王某甲给了被告人古建林人民币5000元。两星期后,被告人古建林嫁在河南的小姨打电话让古建林帮其侄子在云南找媳妇,于是被告人古建林在接到从河南来的小姨侄子(姓陈,不知名)二人后,带到了王某甲家见了短发女子。陈姓男子看中后经与王某甲讲价,以人民币68000元买走了越南籍短发女子,并给了被告人古建林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古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杨某某)、砚山县公安局平远分局情况说明两份,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某、罗某某、古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古建林的供述,被告人古建林辨认杨某某、王某甲、越南短发女子、魏某某笔录及照片,证人古某某辨认杨某某、魏某某、王某甲、罗某某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乙辨认古建林的笔录及照片,证人魏某某辨认古某某、王某乙的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建林以获利为目的,在明知是他人拐卖来的越南籍妇女而介绍他人购买两人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提交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古建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建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强制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古建林非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马 任审判员 杨跃祥审判员 彭玉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廖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