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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7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光效与李兴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光效,李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702-2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效。被执行人李兴龙。申请执行人李光效与被执行人李兴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杭桐江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李兴龙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李光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兴龙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本院于2015年4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李兴龙银行存款11035元(用于支付案款10135元和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及执行费35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兴龙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李兴龙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李光效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李兴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70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兴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