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大志申请执行徐启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志,徐启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志,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徐启敏,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执行李大志申请执行徐启敏离婚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桐法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徐启敏应支付给申请人抚养费人民币3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每年支付6000元,直至付完为止。查明被执行人徐启敏目前人在外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1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洪松审判员 刘国鑫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