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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403号原告霍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霍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审判员  乔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