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陈可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陈可海,陈可兵,周世林,龚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施传文。被执行人陈可海,男,生于1965年8月13日。被执行人陈可兵,男,生于1970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周世林,男,生于1954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龚吉斌,男,生于1974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可海、陈可兵、周世林、龚吉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大竹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可海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借款30000元及法律规定的利息,陈可兵、周世林、龚吉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可海、陈可兵、周世林、龚吉斌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可海、陈可兵、周世林、龚吉斌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县支行可以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蔡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