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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00721号原告:姚某某,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刘虎,界首市砖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某,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