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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周建锋、单骏五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锋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周建锋,系宜兴市周铁镇利云广告标牌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单骏五。系宜兴市周铁镇利云广告标牌店职工。申请人周建锋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建锋遗失的中国民生银行青岛即墨华山二路支行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青岛鑫明辉包装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周建锋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彩红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韩孝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