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周建锋、单骏五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锋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周建锋,系宜兴市周铁镇利云广告标牌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单骏五。系宜兴市周铁镇利云广告标牌店职工。申请人周建锋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建锋遗失的中国民生银行青岛即墨华山二路支行票面金额为5万元、出票人为青岛鑫明辉包装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周建锋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彩红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韩孝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