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黄商初字第6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哲初、王清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王哲初,王清姣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黄商初字第685-2号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哲初。被告王清姣。本院在审理原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哲初、王清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哲初、王清姣的银行存款12248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限期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