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汪桂芬与潘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桂芬,潘伟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汪桂芬,女,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潘伟阳,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汪桂芬与被告潘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汪桂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桂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桂芬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泽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