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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峄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磊,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峄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磊的银行存款21600元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