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二终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二终字第00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沈志刚,该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胡成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元凯,被上诉人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沈光明审 判 员 玲 梅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