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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裁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美条与被执行人韦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美条,韦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裁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韦美条。被执行人韦海杰。申请执行人韦美条与被执行人韦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106号。截至立案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76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执行费10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付给申请执行人14720元,尚欠借款本金6128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20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4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付给本金10000元;余款5128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于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执行费10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已不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10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