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民二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福建同盛医药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同盛医药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二初字第203-7号申请人福建同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斌,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一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文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同盛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以(2013)江民二初字第203-6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三个月。现该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15年3月30日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16年4月9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冻结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绍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