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肖春雷与温正家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春雷,温正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恢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肖春雷,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温正家,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肖春雷与被执行人温正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为95万元,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肖春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肖春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肖春雷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新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