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小华、许慧慧与湖北英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华,许慧慧,湖北英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刘小华,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许慧慧,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系原告刘小华妻子。委托代理人刘小华,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系原告许慧慧丈夫。被告湖北英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横堤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行荣,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华、许慧慧诉被告湖北英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华、许慧慧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华、许慧慧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华、许慧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50元,由原告刘小华、许慧慧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关克贤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