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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叶福军与张静园、王泽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福军,王泽东,张静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叶福军,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泽东,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静园,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叶福军与被执行人王泽东、张静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黄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泽东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静园住房公积金、工资被另案冻结,两被执行人暂时不具有给付能力,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鞍岫执字第10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志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