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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文娜与ABDELRAHIM HASSAN MOHAMED ALI、广州衡宇箱包有限公司、吴健浦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娜,ABDELRAHIMHASSANMOHAMEDALI,广州衡宇箱包有限公司,吴健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141-1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娜,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ABDELRAHIMHASSANMOHAMEDALI,埃及人,现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广州衡宇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吴健浦。被执行人:吴健浦,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穗花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广州衡宇箱包有限公司、吴健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1)穗花法民四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吴健浦的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七星路268号星湖名郡西湖新筑苑1幢4单元502房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