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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连臣、李连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臣,李连军,汤承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99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告李连臣,居民。被告李连军,居民。被告汤承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连臣、李连军、汤承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