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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川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55年11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张某甲,女,生于1957年10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某乙,女,生于1960年4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某丙,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4)通川民初字第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 渠审判员 叶 燕审判员 彭丹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