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虎军与魏开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军,魏开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李虎军,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魏开国,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军诉被告魏开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虎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虎军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虎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