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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虎军与魏开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军,魏开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李虎军,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魏开国,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军诉被告魏开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虎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虎军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虎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