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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安林魁与赵金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林魁,赵金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63号申请执行人安林魁,男,生于1964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赵金科,男,生于1968年11月15日。安林魁诉赵金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赵金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安林魁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赵金科负担。判决生效后,赵金科未履行,安林魁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在规定期限内只履行了3500.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本院划拨了赵金科之妻谢风粉银行存款4600.00元后,执行了被执行人赵金科名下的案件款4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00元。安林魁领取了案件款8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00元后,自愿放弃剩余的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