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合肥人和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人和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98-1号申请人合肥人和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人和节能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