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二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丽与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921号原告王丽,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东,董事长。被告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祥,执行董事。原告王丽诉被告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承担120.00元,退回原告120.00元。审 判 长 赵 君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