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黄梅判决书正本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金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淮刑初字第0127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女,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2日、3月2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赵颖,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金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12日、3月20日被取保候审,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卢伯和,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左泉(实习),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金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金某某及上列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与沈某某结婚并生育两个子女。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某和沈某某补领了结婚证。2014年2、3月份,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金某某相识,后黄某告知了金某某其与沈某某尚未离婚的事实。2014年上半年至今,被告人黄某、金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2015年3月5日,沈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黄某、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陈述,未到庭证人曹某某、金某某、严某某等人证词笔录,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金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金某某投案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金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两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金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崔建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梦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