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玄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丹波,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凯惠药业(上海)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四平艾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志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 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