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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怀宁县凉亭乡源潭铺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怀宁县凉亭乡源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号。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凉亭乡源潭村村民委员会。住怀宁县凉亭乡源潭铺村。法定代表人:董陈林,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怀国土执罚(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4年12月17日所作的“怀国土执罚(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国土执罚(2014)4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县生审 判 员  郑桂生人民陪审员  丁爱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静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