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闫洪玲与王传球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洪玲,王传球,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09号申请执行人���闫洪玲.被执行人:王传球.被执行人: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光伟,该公司经理。闫洪玲申请执行王传球、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547.9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4)南民一初字第014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