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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高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秦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