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高某。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秦秀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