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石某某,女,住夹江县黄土镇。委托代理人:汪天军,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夹江县三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元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