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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石某某,女,住夹江县黄土镇。委托代理人:汪天军,四川索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夹江县三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755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元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