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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谈应石与王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应石,王高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413号原告:谈应石,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郎溪县。被告:王高林,男,年龄、住址不详。原告谈应石诉被告王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不详,本院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谈应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亚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