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执字第02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江苏中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盐城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02138-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开发区东环中路29号。法定代表人徐友胜,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通明路51号。法定代表人卞丽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展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康利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021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裴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