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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蜀刑初字第0013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1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皖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蜀山区休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休宁路与潜山路交口时,未按导向标志指示行驶,皖A×××××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碰撞到沿休宁路直行至此路口的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致使李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当日,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被正在路口执勤的民警琚某、辅警张某乙发现,二人将张某甲控制,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伴多发伤死亡。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与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达成了和赔偿协某张某甲的近亲属一次性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33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琚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关于皖A×××××号重型自卸货车与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倪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