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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武威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与卢加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科种业有限公司,卢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邱中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卢加仁,男,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本院在执行武威农科种业有限公司与卢加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加仁应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农科种业有限公司化肥款4340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5元、执行费55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44000元(包括案款、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51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