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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攀与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蒋丙满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攀,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蒋丙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许攀。委托代理人:雷琪,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法定代表人:蒋丙满。被执行人:蒋丙满,申请执行人许攀依据(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蒋丙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支付执行款7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7元、执行费1001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执民字第7-1号执行裁定,并于同日发出扣押船舶命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永泰达28”轮在三门健跳港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永泰达28”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甬执 行 员  林 申执 行 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