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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丽艳、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艳,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赵丽艳,无业。委托代理人:刘秋良,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艳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艳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丽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丽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丽艳负担。审判员  刘立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