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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87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中专文化,农民。被告郭某某,女,生于1989年7月29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玉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