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董兰云与李曼文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董兰云,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田军,巨野县人民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曼文,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高盼盼,女,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兰云与被告李曼文、高盼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兰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兰云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曼文、高盼盼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兰云撤回对被告李曼文、高盼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兰云负担。审 判 长 王 庆审 判 员 彭云欣人民陪审员 曹 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