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民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新生与宁波北仑云顺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生,宁波北仑云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民初字第2271号原告:李新生。委托代理人:闫振。委托代理人:司武安。被告:宁波北仑云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虎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生与被告宁波北仑云顺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生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云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生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生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云顺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李新生负担。审 判 长 张新荣代理审判员 闵群锋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