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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黄相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5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曾于2013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1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曾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使用钢筋剪剪锁的手段多次进行盗窃自行车的犯罪活动:1、2014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行至龙华街道美丽365花园小区M2栋楼下,盗窃被害人阮某自行车一辆;2、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黄某行至龙华街道美丽365花园小区M1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匡洁自行车一辆;3、2014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黄某行至龙华街道美丽365花园小区C栋1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强自行车一辆;4、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某行至龙华街道美丽365花园小区H1栋楼下,盗窃被害人王某乙自行车一辆;5、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行至龙华街道美丽365花园小区D1栋楼下,盗窃被害人黄萍妆自行车一辆;6、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黄某行至龙华街道美丽365花园小区门口公共自行车出租点,盗窃自行车一辆。7、2014年11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携带作案工具再次行至龙华街道美丽365花园小区准备作案时,被小区保安员王丽洋抓获并报警。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其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钳子两把。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黄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钳子两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  永  国书记员 谢净愚(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