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2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黎应钦诉梁春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259号申请执行人黎应钦。被执行人梁春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应钦与被执行人梁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春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黎应钦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02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守 荣审判员 沈 伟 武审判员 ��左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