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终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余永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杨邦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余永芳,杨邦国,赵亮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负责人:汪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巍,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永芳,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金小虎,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审被告):杨邦国,驾驶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亮平,驾驶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余永芳、杨邦国、赵亮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缪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余永芳、杨邦国、赵亮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一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 杨代理审判员 程 顺代理审判员 陈 世 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余月琴(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