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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嵩民七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松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松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七初字第101号原告: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嵩县。法定代理人:陈树立,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婵琼,女,24岁,住河南省嵩县,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松果,男,35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王松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王松果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嵩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审判员  鲍晓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付世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