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淑荣与被执行人齐洪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069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荣。被执行人齐洪利。申请执行人李淑荣与被执行人齐洪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齐洪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淑荣饲料款166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剩余欠款116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定于2015年4月24日前将上述欠款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0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搜索“”